首页 >公务员 >村官 > >A市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让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账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

A市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让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账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

时间:2019-11-22 18:20浏览次数:

问:①如臬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为庆祝某市建市30周年,该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1.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②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施行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要求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以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阅读排行